112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徐詩苹
被 告 葫蘆文創包裝有限公司
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
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2,781元,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7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至今尚
未繳納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