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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無敵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彰廷 


被      告  曾育章即群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僅繳納部分裁判費500元,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