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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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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聯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梅 
代  理  人  李永輝 
            呂冠衡 
被      告  涂焜檳 
            涂焜致 

            涂俊傑 
            涂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補提出聯葳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雪梅)委任訴訟代理人呂冠衡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