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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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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聯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雪梅
代 理 人 李永輝
呂冠衡
被 告 涂焜檳
涂焜致
涂俊傑
涂俊銘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
宣判
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補提出聯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梅)委任
訴訟代理人
呂冠衡之
委任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