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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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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7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聯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梅 


相對人
被      告  涂焜檳 
            涂焜致 

            涂俊傑 

            涂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本院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聯葳興業有限公司設「嘉義市○區○○街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嘉義縣○○市○○里00鄰○○路0段000號1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12年度訴字第477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在案。但判決第1頁第二行所載「設義市○區○○街0巷0號」為誤寫,應該更正為「嘉義縣○○市○○里00鄰○○路0段000號1樓」。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裁定更正之。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聯葳興業有限公司之地址係設於嘉義縣○○市○○里00鄰○○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載明可稽。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