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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袋地通行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王猜鳳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詹順誠 
            陳中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補正(一)系爭利息為法定遲延利息不當得利之附加利息?(二)系爭土地自民國107年8月起今之各年度申報地價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