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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邱素綢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雷宏威 
            王天益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王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對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