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瑞安企業有限公司
陳彥蓁律師
相 對 人 張寶美
翁明宏
翁志成
翁銘烈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面積欄位
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 |
|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四層:34.77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四層增建:34.77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