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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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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瑞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訴訟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陳彥蓁律師                     
相  對  人  張寶美 
            翁明宏 
            翁志成 
            翁銘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面積欄位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內容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一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四層:34.77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一層:24.99平方公尺
二層:25.66平方公尺
三層:25.66平方公尺
陽台:2.95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雨遮:7.04平方公尺
一層增建廚房:16.82平方公尺
二、三層增建合計:26.40平方公尺
四層增建:34.77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