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 告 許耿熊
被 告 宗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
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