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被 告 啟東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3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