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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蔡隆儀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訴訟代理人  李茂華  

被      告  李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