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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即 被 告 即 上 一 人 被 告 即 反 訴 原告 林義章 林義智 林義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美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 被 告 即 反 訴 被告 周俊宏 周俊良 周秉寬 周諸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反 訴 被告 林楊秋紅
林阿廳即林寳弟之繼承人
紀林阿己即林寳弟之繼承人
黃忠信即林寳弟繼承人
黃忠男即林寳弟繼承人
黃若葉即林寳弟繼承人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5月15日宣判。嗣因另案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與本件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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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