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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李依雯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黃怡婷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原告起訴時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之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於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時,追加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權基礎原告此部分之追加,與原訴有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基礎事實同一,證據資料並可共用。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為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甲○○(下或稱甲○○)於101年1月1日結婚至今,並於婚姻期間育有兩子。兩造及甲○○皆服軍職,於111年3月以前甲○○於臺中新社部隊服務,被告及甲○○(下或稱兩人)均為同一部隊之飛行軍官。嗣原告得知甲○○與被告有不當交往情事,細問之下始知兩人自110年間已有私下交往,甲○○坦承多次相約被告至被告嘉義縣○○鄉○○○00000號之住所或汽車旅館,並至少發生六次性行為。又就被告對於其與甲○○如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截圖内容,兩人若無相當之信賴關係與感情基礎,被告豈會主動將其財務隱私告知甲○○,並從談到貸款,被告自己就接續說:「就我們的房間能生小孩就好。」,顯然是針對甲○○所言,對話内容相當私密具有挑逗性,絕非一般同事間聊天内容。又被告甚至表示 :「被你訓練過壓過摔過」、「我愛你臭老公 」,以及傳送數張單獨個人照(其中包含穿内褲及僅披毛巾的半裸照)給甲○○,被告主動以腥羶的言語或傳圖片 給甲○○,或有傳送如:「在一起一年囉」,甲○○隨即回覆「好快〜謝謝妳的陪伴與容忍。」、「晚安,我愛你」等親密字句,再參以其兩人於111年2月26日對話,被告向甲○○表示:「是我自己分手後,把生活重心都壓在你(即甲○○)身上。 」、「一開始是我自己說不用你給我什麼,結果自己分手後卻反過來無理要求。」等語,並於同年3月10日兩人還互道想念,可知被告與甲○○確實有交往,被告也向甲○○表示其與男友分手後,將重心都放在甲○○身上,甚至對其要求甲○○與原告離婚之無理要求,可知「在一起一年囉!」所指為被告與甲○○交往時間。再者,其餘對話部分亦可證明其兩人情話綿綿,或已發生性關係等不正常交往事實,足證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復未見被告有任何被脅迫之事實存在。
  ㈡又被告身為職業軍人及為飛行官,應有良好的道德觀與嚴明 的階級觀念,原告不但是被告軍校的學姐,更是部隊裡的 長官,但被告卻藐視社會道德與軍中規定,介入原告家庭 ,多次要求甲○○離婚,甚至以其懷孕逼迫,在本院與甲○○當庭勘驗的手機對話,自111年2月至000年0月間,其内容完整顯示其兩人不僅以「老公、老婆、寶貝、林太太」 互相稱呼,更是不乏「我想你、我愛你、來陪我睡覺」,以 及討論作愛細節等親密話語,甚至多次提及自己不甘願只 是「小三」,其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並在審理時扭曲事實狡辯,毫無悔意之犯後態度,造成原告及幼子的二度傷害,原告屢思及被告在原告住處附近與甲○○維持性關係就大哭,思有幼子,仍勉力維持家庭,經與配偶商議將嘉義住所房屋出售,並致家庭重大變動及經濟影響,被告所為破壞原告婚姻家庭之圓滿及安全,侵害原告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之配偶權,並對原告精神、名譽與貞操權造成損害,原告因而有不爭執事項⒌所示之病況,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甲○○不曾交往,亦不曾發生任何性行為,原告起訴狀未附任何證據即指摘被告侵害其配偶權,顯未盡舉證責任,且甲○○在軍中動手攻擊同袍非僅單次,足見甲○○非情緒管理良善之人,原告將甲○○掌摑同袍,遭軍隊處以停飛處分,影響甲○○之獎懲考核及薪資收入,亦與原告配偶權有無損害顯無因果關係;又軍旅中因工作壓力過大而有身心症狀之人不在少數,一般人罹患憂鬱症之原因多端,未必與原告宣稱之原因有直接相關,故原告僅憑診斷證明書即宣稱其憂鬱、焦慮、應性失眠症等病徵源自被告侵權行為,尚難可信。
 ㈡再者,甲○○於109年間有大量不適行為,並反覆出現,顯露對於原告之強烈不滿,並表示對被告有好感等行為,所謂原告家庭圓滿,早已不存,原告與甲○○之婚姻經營明顯出現重大瑕疵,顯非被告所造成。另據原告近期臉書限時動態貼文截圖觀之,原告與甲○○似已重修舊好,原告所稱「婚姻圓滿遭到破壞」乙節,似不存在,其精神並無何等損傷,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尚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被告與甲○○曾4次前往汽車旅館,2次在被告水上鄉住家共同過夜。然原告對在汽車旅館部分已絕口不提,而就被告住家共同過夜之部分,僅提出唯一證據及無其他實際證據,原告主張甲○○曾多次進入被告水上鄉住家與被告共同過夜,而原告所能提出之「唯一」證據,原告提出之被告與甲○○LINE對話截圖編號116對話紀錄(對話時間112年1月18日上午,本院卷一第276頁),然依被告提出112年1月18日被告母親與被告LINE聯絡紀錄、被告住家外部及內部之照片、外出及大門開啟方式影片等(本院卷一第293、295至299、319至328、329頁),可證被告於112年1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均持續居住於父母住家當中,而被告水上鄉住家大門開啟方式,並非使用密碼鎖開啟大門,被告提供予甲○○之大門密碼,乃隨口編造,主要目的在於搪塞、敷衍甲○○,被告更是在此後數日躲回父母家中,藉以逃避甲○○之騷擾糾纏,更可證明被告並未與甲○○發生任何不倫行為。綜上,原告未提出任何可信之證據,證明被告與甲○○有任何不倫行為等語,作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協商整理兩造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109至110頁):
 ㈠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與甲○○於101年1月1日結婚,婚後育有2子,現仍為夫妻關係。
  ⒉兩造與甲○○均自陸軍官校畢業,原告目前任職於臺南歸仁陸軍飛行訓練指揮人事後勤科,月薪約6萬元,甲○○原任職陸軍航特部教務處,於112年11月1日提早自請退伍,被告任職於臺中新社陸軍○旅攻擊第○作戰隊,為飛行軍官,月薪約8萬元,名下有房屋一棟。
  ⒊甲○○與被告於111年2月1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有如原證九LINE截圖所示之對話内容(本院卷一第219至286頁)。
  ⒋被告對甲○○提起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4條強制、陸海空軍刑法第68條第1項之對於軍人執行職務時施以恐嚇等罪之刑事告訴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軍偵字第108號為不起訴處分(本院卷二第61至63頁),以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分書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軍上聲議字第27號駁回再議聲請(本院卷二第101至104頁)。
  ⒌原告因情緒及睡眠障礙於112年11月6日至112年11月27日至心自在身心診所就診,經診斷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適應性失眠症。(本院卷一第173頁)(被告對此形式真正不爭執,但認為與本件損害賠償無關)
 ㈡本件兩造爭執事項:
  ⒈被告與甲○○於110年間至000年0月00日間,是否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關係之不正當交往,或有發生性關係?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若有,被告是否係受甲○○之脅迫而與其交往?
  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若有,應給付金額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行為人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自得謂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又通姦行為固屬構成侵害配偶關係所生配偶權益之侵權行為,惟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再者,現今社會或因工作、求學、社團等關係,男女社交行為實不可避免,人際關係亦不可能僅侷限於夫妻關係,男女基於正當社交所為會面、用餐、聊天、合照,或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及照片,本為社會常態,亦非法所不許。然婚姻關係締結後,夫妻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義務,則男女間之社交行為亦應受到社會通念之限制,如逾越一般社交界限,即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本院調查:
  ⒈原告主張其與甲○○於101年1月1日結婚今,並於婚姻期間育有兩子,兩造及甲○○皆自陸軍官校畢業及均服軍職,於111年3月以前甲○○於臺中新社部隊服務,被告及甲○○均為同部隊之飛行軍官,而原告為被告軍校之學姐,亦曾為部隊之長官等情形,為兩造所不爭執(併見本件兩造不爭執⒈事項),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本院卷一第37至41頁),自可信為真實。
  ⒉又原告主張自111年2月至000年0月間,被告與甲○○兩人不僅以「老公、老婆、寶貝、林太太」 互相稱呼,更是不乏「我想你、我愛你、來陪我睡覺」,以及討論作愛細節等親密話語,甚至多次提及自己不甘願只是「小三」,以及傳送僅穿内褲及披毛巾的半裸照給甲○○,被告主動以腥羶的言語或傳圖片給甲○○,或有傳送如:「在一起一年囉」,甲○○隨即回覆 「好快〜謝謝妳的陪伴與容忍。」、「晚安,我愛你」等親密字句等,其兩人情話綿綿,已有不正常交往及發生性關係之事實等情形,有原告提出之兩人LINE對話截圖(排列順序更新版,本院卷一第219至286頁),並經證人甲○○以其所持有之前述LINE對話手機開啟該軟體,並同時開啟錄影功能,經本院逐筆勘驗核閱無誤,製有勘驗筆錄可憑(勘驗時手機錄影,見本院卷一證物袋)。而被告對前揭勘驗後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既均不爭執其真正,僅以前述情詞抗辯其未與甲○○發生任何不倫行為,並未破壞原告家庭等情。
  ⒊惟被告與甲○○於此期間確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對話及傳送照片等親密互動之情形,已經本院前述勘驗屬實,並經證人甲○○到庭結證述:大約從110 年3 月份開始,當時我們在新社部隊,我與被告在一起兩年多,有發生過性關係,發生性關係的地點有在被告水上柳子林59-23號的家及臺中挪威森林汽車旅館、嘉義中埔的邁阿密以及嘉義地區的全國汽車旅館,在汽車旅館部分,付錢方式都是用現金,發票也是留在現場沒有帶走。在交往過程中,被告曾懷孕過,有就診以及做流產手術,發生性關係的時間無法很清楚說明,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沒有特別去記時間。又關於被告懷孕後之情形,證人復證述:當天我人在部隊,被告去臺中的太平803 國軍醫院執行年度空勤體檢,體檢完後的下午自行就醫處理小朋友的事情,是被告返還部隊後才跟我講,我沒有特別去記哪家醫院處理,但被告手上有打針的痕跡及腹部超音波的
    照片,被告向我說懷孕等語及其餘詳如附表二所示,此核與附表一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代號2、53、60、63、65、3所示內容,被告陳稱:我也只是你的「砲友」用完就丟;「來陪我睡覺」;再打一次明天分床睡,我睡床你睡地板;「妳只懂要脫我褲子」;那你有沒有想我,看起來是沒有,「只想脫我褲子」;我很期待明天我去照超音波,聽到孩子心跳,然後再拿掉他,她(應係指原告)懷的是可以生的,我的,是見不得人的等語大致相符。雖證人為原告配偶,然其於本件到庭具結為證述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經交互核閱與前述通話訊對話內容大致相符,並均與原告前述主張情節均屬相符,應尚無偏袒原告而為不實證述之情事,應可採認。
  ⒋衡以前述各情,被告與甲○○有相互示愛、互稱老公及老婆、詢問甲○○與其配偶離婚之情事,及於交往生活中自居於老婆、老公配偶之地位,並有發生性行為等親密行為,均已超越同事間或男女普通朋友之互動關係,被告前揭行為,自非一般婚姻配偶所能容忍,被告之行為,顯足以破壞原告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之誠實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及安全幸福,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足令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自屬情節重大,且被告前述行為之破壞與原告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前述抗辯,尚無可採。況被告明知甲○○為原告配偶,其仍執意與甲○○有前述親密行為,顯屬侵害原告婚姻配偶權益甚明。至於被告抗辯其另有結交男友乙節或交往情形,與本件前述侵害事實,尚無直接關聯,亦併此說明。
  ㈡又被告雖抗辯其係遭甲○○脅迫交往等語。惟所謂脅迫,係指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顯示不法加害被害人或第三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思,或以加害之意思通知被害人,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佈,致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始足當之是以,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遭脅迫而為之,應就其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再者,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被告既已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仍有前述超越同事間或男女普通朋友之互動關係之正常社交分際界線之行為,自屬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至於被告前述抗辯,固提其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提起刑事告訴甲○○涉犯傷害罪、強制及對現役軍人恐嚇等罪告訴狀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91至97頁)。然業經屏東地檢檢察官於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軍偵字第108號,以無積極證據足認有甲○○有前述犯行,尚難僅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述為不利甲○○之認定,而為不起訴處分書
    ,雖經聲請再議,已據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於同年9月9日以113年度軍上聲議字第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並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影本附卷可憑(併見本見兩造不爭執事項⒋,本院卷二第61至63、101至104頁)。再者,參以兩人如附表一對話內容相互示愛等親密行為,被告並有主動示愛及積極傳送生活照片或回應等諸情形,顯與被告所謂遭受甲○○脅迫交往、追求情節不符,難認甲○○有強迫被告與其交往之事實,事證係屬明確,被告另聲請傳訊證人等,核屬並無必要。
  ㈢再者,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述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依前揭所述,被告既與甲○○有前揭親密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當然。則原告依前述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兩造均為官校畢業,及兩造前述收入及財產情形(見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⒉),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限閱卷),斟酌被告前揭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態樣、互動期間,及原告之婚姻狀況,與其所受精神上痛苦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6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6日(本院卷一第3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遭駁回,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或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陳報狀及通訊截圖等資料,經本院悉予斟酌或閱覽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說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一:節錄原證九LINE對話紀錄所示之對話内容
代號
日期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111年2月11日
(編號1)
被告:我想你
甲○○:我也是
被告:我還沒做好你要離開我的準備
本院卷一第219頁
2
111年2月11日
(編號5)
被告:我也只是你的砲友  用完就丟
甲○○:請問我對妳不真誠嗎?  什麼叫做砲友
被告:我不會再跟你道歉說我在說氣話 過完年
      了
甲○○:我説過不要跟我說對不起 是我對不起
        妳
本院卷一第221頁

3
111年2月11日
(編號6)
被告:完好如初  我是不是很白癡  還在期待什
      麼 還是很過分在等別人拆散家庭 我很期待明天我去照超音波  聽到孩子心跳 然後再拿掉他 她(應係指原告)懷的是可以生的  我的,是見不得人的  要調走前記得把照片還給我  好讓我痛一輩子
4
111年2月14日
(編號7)
被告:不怪你啊,如果我是你,我不是白癡當然 
      是選擇損失最小的回歸家庭啊  事實就擺
      在眼前了不是嗎  說得好聽要過農曆生日 
      剛好是我去把小孩處理乾淨的日子  是不
      是夠殘忍  你不是無法彌補,是你想彌補
      的對象根本不是我
本院卷一第222頁
5
111年2月14日
(編號8)
甲○○:離開我是對的  妳做了正確的選擇  我
        不會怪妳  更不會恨妳  我只會快  我只會怪我自己  恨我自己
被告:你真的很過分  真的讓我聽到我最不想聽
      的事
甲○○:我就是個自私的王八蛋
被告:所以你不曾想過要放棄婚姻,年假第一天
      才讓我自己回嘉義嗎?
6
111年2月14日
(編號9)
甲○○:今天我沒法跟妳共渡這個節日,對不起
        ,妳真的是我很愛的人,我真的對妳放很深的感情,絕不是玩玩的,因為我愛妳,所以我不能自私的讓妳失去任何東西與親情,謝謝妳這一年來對我的付出與包容,妳帶給我的喜悦永藏於我心,再次像妳說聲對不起及謝謝妳〜曾今、現在、以後我都是愛妳的!祝妳情人節快樂、永遠開開心心!
本院卷一第223頁
7
111年2月14日
(編號10)
甲○○:不要這樣說好嗎  是我不夠資格擁有妳
    是我不夠勇敢更愛妳 是我傷害了妳  是我辜負了妳  是我沒能好好珍惜妳
    對不起
8
111年2月15日
(編號12)
被告:那你們這禮拜應該會了吧
甲○○:會啥?
被告:做愛
甲○○:比較想跟妳喔
本院卷一第224頁
9
111年2月16日
(編號13)
甲○○:我怎麼敢騙寶貝老婆
被告:我等你叫我寶貝等你說愛我等了好久
甲○○:通常只有妳騙我吼
被告:我以為你真的不會再叫我寶貝了
本院卷一第225頁
10
111年2月16日
(編號14)
被告:我愛你晚安
甲○○:寶貝〜我要睡囉!  超愛妳的
11
111年2月17日
(編號15)
甲○○:寶貝〜我要睡覺羅,晚安愛妳
本院卷一第226頁
12
111年2月17日
(編號17)
被告:我愛你
甲○○:我也愛妳
被告:謝謝老公
本院卷一第227頁
13
111年2月17日
(編號18)
甲○○:我愛妳
被告:我也愛你
甲○○:很棒~~  愛妳
14
111年2月17日
(編號19)
被告:愛你
甲○○:好想妳
本院卷一第228頁
15
111年2月17日
(編號20)
甲○○:要抱抱跟親親喔
        愛妳
被告:愛你
16
111年2月17日
(編號21)
被告:她勒
甲○○:想著寶貝  在房間睡覺
被告:嗯~~~  我也想你啊
本院卷一第229頁
17
111年2月17日
(編號22)
甲○○:寶貝  還在忙嗎?
被告:嗯〜~~  臭老公  對了老公  我月經來
      了
18
111年2月17日
(編號23)
甲○○:寶貝老婆〜〜  我要睡覺囉〜〜
被告:我也是  快倒了  好累  我愛你
本院卷一第230頁
19
111年2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編號24)
甲○○:嗯嗯嗯  我也愛你
被告:晚安
甲○○:寶貝~早安
被告:早安老公
20
111年2月18日
(編號25)
被告:愛你
甲○○:我也愛妳  是很愛的那種喔  真的很愛
        妳
本院卷一第231頁
21
111年2月18日
(編號26)
甲○○:真的很愛妳
被告:好啦,我知道
甲○○:呵呵呵 寶貝老婆
22
111年2月20日
(編號28)
被告:是誰說過完年就不用再忍,結果呢?我已
      經做好準備一起跟你面對這一切,結果呢?你自己選擇一個對你自己傷害最小損失最小,所以犧牲掉我,因為你毀了你的家庭全世界都會知道,但是犧牲我,誰會知道昵?有了小孩自己去產檢自己去拿掉再自己去複診,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不會耽誤到你的家庭時間,什麼事都可以自己吞下去默不吭聲,犧牲掉也是剛剛好而已
本院卷一第232頁
23
111年2月22日
(編號29)
被告:對了~貸款上禮拜就拿到了  超快  然後
     水上農會的房貸已經打電話給我確認資料,應該下禮拜要找時間去開戶
本院卷一第233頁
24
111年2月22日
(編號30)
被告:就我們的房間能生小孩就好
25
111年2月22日
(編號31)
被告:我愛你臭老公
本院卷一第234頁
26
111年2月22日
(編號32)
(被告傳送照片予甲○○)
27
111年2月22日
(編號33)
甲○○:早點休息吧 我還在忙 愛妳~寶貝
本院卷一第235頁
28
111年2月23日
(編號34)
被告:我也愛你
甲○○:早安寶貝  注意天氣變化喔
被告:早安老公
29
111年2月26日
(編號39)
被告:對,你沒有把話說死說明白,也沒有表態
      要離開她
甲○○:我表態了  我明確的跟她說了
被告:是我自己分手後,把生活重心都壓在你身
      上  一開始是我自己說不用你給我什麼  结果自己分手後  卻反過來無理要求
本院卷一第238頁
30
111年2月26日
(編號40)
被告:你也不用呵護我什麼,我都可以自己進出
      手術兩次,沒什麼事好去怕的  把你自己的家庭顧好才是真的
31
111年2月27日
(編號42)
甲○○:我真的很愛你
本院卷一第239頁
32
111年3月7日
(編號45)
甲○○:我想選擇妳  但你有給我時間去讓我選
        擇妳嗎?
被告:我到現在還是在等你
甲○○:妳到現在還在等我?  我到現在還沒放
        棄失去妳!!
被告:等你處理好你的婚姻再來找我
甲○○:等我處理好我的婚姻在找妳  試問現在
        妳的態度我該怎麼找妳 等我... 就是這樣的態度與方式嗎
被告:我就是不甘願一直當小三,我什麼都願意
      為你放棄也願意去面對,在你低潮的時候我願意陪,你選擇對我畫藍圖講未來,說過完年會不一樣,結果換來是什麼
本院卷一第241頁
33
111年3月7日
(編號46)
被告:你要就處理好你的婚姻,不然就不要聯繫
甲○○:換來什麼?我當初也跟妳說給我時間,
        妳也同意,那為什麼現在就要這樣對我
被告:我說了  我到現在還是在等你
甲○○:我也說了  我到現在還沒放棄妳
34
111年3月10日
(編號49)
甲○○:我想妳了
被告:我也想你
本院卷一第243頁
35
111年3月10日
(編號50)
被告:在一起一年囉
甲○○:好快~  謝謝妳的陪伴與容忍
36
111年4月2日
(編號53、54) 
(被告傳送之房屋設計圖 )
本院卷一第245頁 
37
111年4月2日
(編號55)
被告:你們是不會離婚了對吧
甲○○:現在是我想  她不要
本院卷一第246頁 
38
111年4月2日(編號56)
被告:晚安  我愛你
39
111年4月3日(編號60)
被告:你好久沒有抱我睡
本院卷一第248頁
40
111年4月3日(編號61)
甲○○:我要看寶貝老婆
本院卷一第249頁
41
111年4月3日
(編號62)
甲○○:我是真的愛妳ㄟ
被告:我也愛
42
111年4月3日
(編號63)
被告:晚安老公  我愛你
甲○○:晚安寶貝 我也愛妳
本院卷一第250頁
43
111年4月4日
(編號64)
甲○○:愛妳
44
111年4月5日
(編號66)
甲○○:妳趕快睡覺唄  晚安~愛妳
甲○○:寶貝~起來了嗎?
本院卷一第251頁
45
111年4月5日
(編號69)
被告:謝謝老公陪我逛全聯

本院卷一第253頁
46
111年4月7日
(編號71)
甲○○:所以寶貝今天要睡戰情哪嗎?
被告:差不多
被告:沒辦法  胖子早點睡  我愛胖子
甲○○:好想妳
甲○○:愛妳
本院卷一第254頁
47
111年4月7日
(編號72)
被告:我愛你老公
甲○○:我也愛妳寶貝老婆
甲○○:辛苦寶貝了
48
111年4月7日
(編號73)
被告:謝謝胖子老公
甲○○:寶貝~好想妳
被告:我也想你
本院卷一第255頁
49
111年4月7日
(編號74)
甲○○:愛妳
50
111年4月8日
(編號75)
被告:老公...我好累
甲○○:辛苦了 晚上好好陪妳
本院卷一第256頁
51
111年4月9日
(編號76)
甲○○:寶貝~
甲○○:我想妳
甲○○:妳有想我嗎?
52
111年4月9日
(編號77)
甲○○:寶貝~
本院卷一第257頁
53
111年4月9日
(編號78)
甲○○:早上動得還不夠嗎?
被告:所以我沒有動
甲○○:...  ?
被告:來陪我睡覺
54
111年4月9日
(編號79)
甲○○:寶貝~
本院卷一第258頁
55
111年4月10日
(編號82)
甲○○:那我就看不到寶貝了
本院卷一第259頁
56
111年6月20日
(編號85)
被告:愛我嗎
甲○○:愛! 妳覺得我不愛妳了嗎?
本院卷一第261頁
57
111年7月28日
(編號86)
甲○○:非常可以~愛妳
58
111年7月28日
(編號87)
甲○○:老婆~~
本院卷一第262頁
59
111年7月28日
(編號88)
被告:老公~~~~
60
111年7月28日
(編號89)
甲○○:想妳  我想聽聽妳的聲音  晚安 愛妳
被告:再打一次明天分床睡  我睡床你睡地板
本院卷一第263頁
61
112年1月7日
(編號97)
被告:密碼168168#  你先進去
本院卷一第267頁 
62
112年1月7日
(編號98)
被告:我媽媽在我這
甲○○:那我過去叫聲媽
被告:過來
63
112年1月9日
(編號99)
被告:你只懂要脫我褲子
本院卷一第268頁
64
112年1月9日
(編號100)
被告:愛你喲
65
112年1月10日
(編號101)
被告:那你有沒有想我  看起來是沒有  只想脫
      我褲子
本院卷一第269頁
66
112年1月13日
(編號107)
被告:我愛你
甲○○:我到囉,愛妳
本院卷一第272頁
67
112年1月14日
(編號109)
甲○○:想我嗎
被告:北鼻  我好想你欸........
本院卷一第273頁
68
112年1月18日
(編號116)
甲○○:所以昨天鄰居有回來
被告:沒有吧  你出門有看到車子嗎
甲○○:沒有ㄟ
本院卷一第276頁 
69
112年1月26日
(編號123)
被告:這幾天有嗎
甲○○:沒有,絕對誠實
被告:好  那後幾天會有嗎  是不是無法保證
甲○○:幹嘛,妳想逆
本院卷一第280頁
70
112年2月21日
(編號133)
甲○○:在想妳啊  嗯嗯,愛妳
本院卷一第285頁
71
112年2月21日
(編號135)
甲○○:有想我嗎?
被告:廢話  想到快死
甲○○:那我可以想妳嗎
被告:我們騎機車去嘉義  夾餅乾  覺得很好玩
甲○○:好喔,就說妳一定會很嗨
本院卷一第286頁
72
112年2月21日
(編號136)
被告:我是為了.....  當晚想好好睡覺  因為
      你說如果不嗨  晚上要讓我嗨  我只好先嗨  哪知道真的好嗨

附表二(證人甲○○之具結證述)
證人
證述內容
頁數
甲○○
⒈我與被告曾同在臺中新社任職。在部隊時被告是飛行官,我是旅級考核官。我與被告並無隸屬關係,也沒有上下部屬關係,只有業務關係。除了業務關係外,她是我外遇的對象。(本院卷一第379頁)
⒉我與被告大約從110年3月份開始交往,當時我們在新社部隊,我與被告在一起兩年多,曾在被告住所及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但時間沒有辦法清楚說明且無其他佐證資料。在交往過程中,被告大概是在112年2月份曾懷孕過,被告去臺中的太平803國軍醫院執行年度空勤體檢,體檢完後的下午自行就醫處理小朋友的事情。我沒有特別去記被告去哪家醫院處理,但她手上有打針的痕跡以及腹部超音波的照片。與被告完全沒有聯絡應該是在112年的5、6月份。(本院卷一第380至381頁)
⒊與被告通訊往來時,剛開始是被告叫我北鼻、我叫她寶貝,後來互稱老公老婆。113年1月19日開庭時勘驗的原證九LINE對話截圖確實都是我當初跟被告的對話內容。(本院卷一第381頁)
⒋被告跟我說她有兩次懷孕引產,第一次是在111年1月份懷孕,被告第一次懷孕有拿腹部超音波的照片回來,被告是111年1月21日星期五去動手術的,這是我看手機回想起來的時間。第二次懷孕的時間被告是在111年2月11日的跟我說的,但這次被告沒有明確的說懷孕,以及有沒有去拿掉小孩。(本院卷一第383至384頁)
⒌(詢問:被告第二次懷孕之後,被告有希望證人跟原告離婚?)我沒有辦法說是不是在懷孕第二次,在過程中,被告一直有問我有沒有跟我太太發生性關係,以及要不要離婚、會不會離婚,就是不會離婚。被告問我的時間不確定是不是在她第二次懷孕的時間。(本院卷一第384頁)
⒍我太太在112年10月初發現我跟被告外遇的事情,我太太對我外遇的事情也尚未原諒我。因為我與被告屬於不正常交往,在我手機沒有我們兩人的合照,我沒有辦法提出交往出遊的照片或其他證據,但被告的手機有我們兩人的合照,這在LINE對話有出現過。因為是不正常關係,也沒有讓其他人知道。(本院卷一第386至387頁)
本院卷一第378至3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