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葉怡芳
羅素玉(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黃羅素秋(即羅源泉之繼承人)
被 告 羅源泉(歿)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
相對人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
被告羅源泉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起訴後,被告羅源泉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羅黃銀花已先死亡,子女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自應由羅垣釧、羅煌棋、羅素玉、黃羅素秋為被告羅源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