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
正本裁定第二至四項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
二、提出被
繼承人乙○○(Z000000000號)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或除戶
戶籍謄本;前開之人如有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
)宣告者,請一併提出其法定
代理人、
監護人、
輔助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以上均不省略記事欄,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三、提出被繼承人乙○○之
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各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為何。
四、代位分割遺產案件應列被代位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被代位人應列被代位人),並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
訴訟標的,請具狀更正
適格之當事人(如列
非繼承人為被告應撤回
,或追加未列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及正確之訴訟標的,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