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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宥辰 
被      告  統喨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圳 

被      告  黃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