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國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健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
上訴理由,並依
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
上訴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裁判費部分前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暫免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