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婉瑜
即 原 告 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
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