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88,361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