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即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5,467,10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222,2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