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煇建設有限公司
原 告 黃昭璁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1,510元(計算式: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982.02平方公尺×112年土地公告現值25,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5,041,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