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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中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核閱無誤,自信為真實。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奇客資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
111年7月10日
52,407元
JV0000000
中駿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