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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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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章仁 
代  理  人  李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1年10月18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11年10月1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2年2月18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本院已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吉康資訊有限公司
蕭鴻鵬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1年9月15日
56,305元
5652375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