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志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度司催字第60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