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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合您贏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明弘 
代  理  人  杜珮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載有明文。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4月1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未滿前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亦有效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育昌廣告企業行
蔡秋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
111年6月30日
8400
FC0000000
合您贏光電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