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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峵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昌 
代  理  人  黃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琪企業社(負責人:涂紜綾)
台灣企銀嘉新分行
111年7月20日
220,238元
AK0000000
受款人:峵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