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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代  理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支票附表欄內關於「得庚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