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欣長茂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竣凱 
代  理  人  張綺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新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呂清喜
臺灣土地銀行嘉興分行
111年8月31日
16,275元
EC0000000
受款人:
欣長茂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