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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代  理  人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輝煌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邱麗姿
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1月19日
6,840,000元
RD0000000
受款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輝煌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邱麗姿
華南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112年1月19日
9,120,000元
RD0000000
受款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