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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震宇 
代  理  人  傅鈺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2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註: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2年7月28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杜蘇芮颱風侵襲,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嘉義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上課,爰改定於停班後第一個上班日下午5時宣判。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1
明豊水電工程行(李玉琳)
台灣銀行太保分行
112年1月31日
654,620元
AR1261354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