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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謝海桐即東億起重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彩色廣告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升隆)」記載,應更正為「彩邑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林升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