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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江崇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1
倡軒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111年9月30日
19,922元
QN0188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