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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嘉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翠璇
代  理  人  蔡光貿  住嘉義縣○○○○○路○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列印自司法院網站之公告資料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揚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
111年7月8日
 17,680元
QN0000000
嘉昌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