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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凱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上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8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陳美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112年6月30日
110,100元
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