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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高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代  理  人  黃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嘉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2年1月31日
18,165元
FR0000000
高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