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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卷核閱無誤,自信為真實。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股票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9-NY-000000-0
股票
1
18000
股東:徐旭東
002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0-NY-000000-0
股票
1
270902
股東:徐旭東
003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2-NY-000000-0
股票
1
89689
股東:徐旭東
004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7-NY-0000000-0
股票
1
31780
股東:徐旭東
005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0-0
股票
1
87525
股東:徐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