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代 理 人 蘇鈺雅
上列
當事人間因聲請
假處分事件,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該裁定事件已無續行之必要,
爰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二、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亦
準用之。
三、
經查,聲請人曾聲請提供
擔保,對相對人之所有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全部,為禁止買賣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並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以上業經調閱該件查明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
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