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寶鳳即富野企業社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出之民事
聲請狀僅記載請求准許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職業災害補償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得
強制執行,並未具體表明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履行111年3月11日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何部分?即應說明相對人自何時第幾期開始未給付?已清償多少金額,尚餘多少金額未履行?
二、提出聲請人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應自履行日即111年4月5日起
迄今之存摺內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