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良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894元。
三、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1,894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起即為許棨皓加保勞工保險等保險,
迄至113年5月6日止皆尚有為許棨皓投保薪資所得,並有申報許棨皓112年度所得額為238,000元,應認許棨皓確有任職於被告乙情,有許棨皓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及許棨皓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見限
閱卷),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89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