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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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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林良一 

被      告  林莊偉即亮福水產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894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1,89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起即為許棨皓加保勞工保險等保險,至113年5月6日止皆尚有為許棨皓投保薪資所得,並有申報許棨皓112年度所得額為238,000元,應認許棨皓確有任職於被告乙情,有許棨皓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及許棨皓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限閱卷),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89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