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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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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周一嘉  
被      告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5月13日任職被告公司,被告尚積欠特休未休工資6,412元、預告工資18,320元、加班費219,780元,合計244,512元等情,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另按當事人不得為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共積欠244,512元,然業於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時表示就超過10萬元之餘額不再請求等語,參酌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5日(本院卷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