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賴奇汶
吳宗保
黃素惠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具狀陳報
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註: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113年8月22日經授商字第11330773100號);原告應查報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清算人,原告應自行向法院
聲請選派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