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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許佩璇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張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