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佩璇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5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