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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俊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原告自108年11月20日至112年10月24日於受雇期間之
各月份的薪資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