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包括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265,332元、資遣預告工資18,313元、遣散費35,216元、病假
期間半薪3,663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1,171元、失業補助金115,374元、健康保險費38,577元共487,64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替原告補辦民國111年2月7日至113年8月29日止之勞工保險加保程序,或不補辦,應給付原告勞保費用66,854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提繳48,426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602,92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然
上開請求除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失業補助金115,374元、健康保險費38,577元與訴之聲明第二項勞保費66,854元外之382,121元部分(計算式:602,926元-115,374元-38,577元-66,854元=382,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
資遣費、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2,793元(計算式:4,190元×2/3=2,793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7元(計算式:6,610元-2,793元=3,81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