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春蓉
被 告 嘉億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Hi飯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億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Hi飯店)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下列事項:①
本件訴之聲明內容(包含請求的總金額,及自何時起算利息);②本件之
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亦即,本件請求的
法律上依據,原告究竟是依據何一法律條文的內容而為請求);③起訴的原因事實、理由及所用的證據資料,及說明
各項請求的金額。並應附具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的
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原告如果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