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訴人謝麗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09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4,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謝麗美、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㈠、
本件上訴人謝麗美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訴之聲明為:「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2、被上訴人應再給付89,76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確認系爭方案3所載「補助期限2年」之條款無效。」,其中上訴聲明3部分訴訟標的為720,000元,合計上訴人謝麗美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9,760元(720,000+89,7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元,未據上訴人謝麗美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謝麗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㈡、本件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大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大成公司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大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謝麗美、大成公司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