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范健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范健嘉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2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8,750元,尚未據上訴人范健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范健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