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健嘉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第二審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9,6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40,860元,尚未據上訴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