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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38號
原 告 陳永峯
訴訟
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攤販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
顏秀蓮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