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榮俊
原 告 葉玫君
上列二人之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在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狀內容
暨附件原證七至原證九及113年10月1日提出之民事證據調查
聲請狀暨附件原證十(註:原告均已將
繕本寄給被告),如果有意見,得於言詞辯論
期日前另提出
答辯狀(繕本請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