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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林榮俊  
原      告  葉玫君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在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狀內容附件原證七至原證九及113年10月1日提出之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暨附件原證十(註:原告均已將繕本寄給被告),如果有意見,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另提出答辯狀(繕本請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